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23-00289[ 发文字号 ] 渝财税〔2023〕14号[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 财政[成文日期 ] 2023-09-20[ 发布日期 ] 2023-09-21[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我局会同重庆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起草了《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 2023 年 9 月 24 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来信请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 1 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 401121,并在信封上注明“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 cqczszc@163.com。
三、电话及传真: 023-67575431 、 023-67575461 (传真)。
附件: 1. 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 告(征求意见稿)
- 《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 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重庆市财政局
2023 年 9 月 2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
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我市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标准公告如下:
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 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4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9000 元。
三、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他政策要求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2
《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市财政局会同重庆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起草了《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对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完善和延期,一是将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二是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标准从 12000 元提高至 20000 元。三是继续授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国家明确的幅度内上浮减免限额标准。
二、主要内容
2019 年以来,我市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标准均按国家授权上浮最高限执行,此次对国家授权事项,我们拟继续按照国家授权上浮最高限落实,即:一是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 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4000 元(已按国家标准上浮 20% )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9000 元(已按国家标准上浮 50% )。